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执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锦绣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701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507元,未执行到位40,5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有8件,执行标的共9,254,305.52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冻结了所有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以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701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道朱力加尼丁
审判员 艾 开 来 木
审判员 刘  美  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古 丽 扎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