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271民初2628号
原告:石汉书。
被告: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07号西北大厦26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汉书与被告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汉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汉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汉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