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556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77号。
负责人:买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07号西北大厦2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