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6238号 原告:***,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07号西北大厦2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美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富美安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款45774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577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富美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7日,被告富美安公司将其承包的“天水天宝置业天宝名都项目消防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工程安装承包责任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现有图纸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安装劳务,被告富美安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款。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富美安公司将其自行施工的部分工程包括地下室预埋、气体探测线管、管路等相应劳务安排原告***施工,承诺由此产生的人工费单独计算。后经核算,被告富美安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上述地下室预埋等劳务的劳务款共计45774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富美安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但截止目前分文未付。综上,被告富美安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富美安公司签订了《工程安装承包责任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工程内容为“现有图纸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施工工作,以上系统包括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前的成品维护、配合交工验收。现有图纸内容总包干,非甲方原因变更,在施工过程中达不到标准,自行处理,不作签证。”根据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的天水天宝置业天宝名都项目消防工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不属于本院受理案件的辖区范围,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