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26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XXXXXX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左云县张家场乡人,现住XXXXXX。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现住XXXXXX。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集宁区建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左云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6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又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法律赋予的手段依法穷尽财产调查后,未发现有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