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内民申字第19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续集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民终字第318号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内蒙古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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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武伟煜
代理审判员*娟
代理审判员那日松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