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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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29民初1907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7月2日出生,无业,现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公路虎山香园9号楼505。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