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毛局新。
被执行人:高密市振兴东城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2019)鲁0785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毛局新与高密市振兴东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xx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2月24日经网络查控,执行被执行人***907.11元;
2、2020年4月22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5、2020年5月27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5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