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5执恢255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振兴东城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高密市振兴东城建筑有限公司道路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高法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