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5执恢2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振兴东城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高密市振兴东城建筑有限公司、***道路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柴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