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

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903民初4518号
原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14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3406522Y。
法定代表人:代延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674XE。
法定代表人:林丛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孝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圣莲岛圣莲小区Q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99173094M。
法定代表人:邓家均,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班和,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下称立森公司)诉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棕榈公司)、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川090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原告立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川09民终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被告棕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秋、肖孝波、被告天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班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棕榈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6415.95元,并向立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时止);2.判令天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立森公司支付工程款;3.判令立森公司、天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立森公司与棕榈公司签订《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观音里区域施工合同》,约定由立森公司承担棕榈公司承揽的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观音里园建绿化工程的施工任务,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立森公司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园建绿化施工任务。合同签订后,立森公司组织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向棕榈公司交付了该工程。立森公司所实施的工程内容经被告方审核结算,审定造价为13416415.95元。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棕榈公司先后支付立森公司部分工程款,尚欠立森公司工程款786415.95元。经立森公司多次催促支付,棕榈公司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支付,立森公司遂起诉来院。
棕榈公司辩称,棕榈公司与建设单位天泰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就圣莲岛项目签订了《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合同》,确定了棕榈公司为圣莲岛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地位,明确约定了结算审计条款。尔后,棕榈公司与立森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就“遂宁圣莲岛项目观音里区域”签订了《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观音里区域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整体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结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以半年期承兑汇票付至结算价的90%”(工程款支付的第3阶段)。但时至今日,天泰公司一直没有对圣莲岛整体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因此并非棕榈公司故意怠于履行合同。另外还约定付款前立森公司向棕榈公司提交有效等值发票,且因立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的原因致使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无法确定结算金额,故根据双方就支付条件的明确约定,目前该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因此棕榈公司不存在支付立森公司款项的义务。
天泰公司辩称,立森公司与棕榈公司之间系专业分包合同关系,棕榈公司亦认可合同有效,故立森公司主张天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是承担欠付款项的给付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棕榈公司由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棕榈园林公司)变更而来。
2014年8月6日,立森公司与原棕榈园林公司签订《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观音里区域施工合同》中载明:“发包方:棕榈园林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立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观音里园建绿化工程。……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资料、包配合审计、结算、包养护保修等。……1.6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承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6月3日前进场,2014年9月25日前完工。……1.7工程质保期: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为准。……第二条合同总价2.1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3661269.73元(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陆万壹仟贰佰陆拾玖元柒角叁分)(暂定,以最终甲方核定实际完工工程量结算为准),该价格包含:施工建设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费,软景,硬景,栽植,利税,管理费,机械费,进出场,种植营养土,养护,成品保护,临建设施,水电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第三条工程款的支付本合同款项的支付共分为以下阶段:第一阶段,项目经理每月按工程进度请款,付至甲方审查合格的实际工程量工程款的50%,通过半年期承兑汇票支付。第二阶段,工程完毕,乙方具备工程验收相关资料,经甲方确认实际工程量并验收合格后壹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付至甲方确认工程量的70%,通过半年期承兑汇票支付。第三阶段,整体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结算审计完成后壹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0%,通过半年期承兑汇票支付。第四阶段,质量保修期(土建工程:24个月,绿化养护:12个月)满壹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100%,通过半年期承兑汇票支付,质量保修期以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须扣除质量保修期间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注: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国内有效等值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或者直接从应付款中扣除应开具发票票面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一旦发现乙方所开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乙方应按开具虚假发票票面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重新向甲方开具符合要求的真实发票,并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以上所有工程款必须在双方合同签订且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乙方应理解建设单位支付甲方和建设单位内部审批程序需要工作时间,因程序内工作所耽搁造成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不构成甲方的违约。若在2014年7月31日前,因乙方责任未完成甲方指定的主要工程节点,甲方有权停止拨付进度款。……4.4最终结算工程量,以甲方核定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乙方结算工程量不得高于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量)。4.5工程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30日向甲方工程项目经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经理部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处必须整改并达到复验合格标准。政府验收: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政府有关部门、乙方参加竣工验收。乙方根据政府验收意见按规定的日期完成整改。……5.4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保修期为乙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甲方与乙方约定的绿化工程质保期一年,园建工程质保期两年到期时届满,并且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保修期内除非乙方人为因素破坏和不可抗力以外,由乙方承担免费维修或更换质量保修责任,并承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不受保修期限制。……6.1甲方责任6.1.1指派陈建华为项目经理,负责合同的履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问题及质量验收等其他事宜,并跟进乙方进度付款情况……6.2乙方责任6.2.1指派邹建华管理施工班组进行施工,并听从甲方负责人的协调和管理……9.10完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由乙方指定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及结算书并提供给甲方一套完整资料,甲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上报给建设单位……9.14乙方已获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主合同)所有条款,乙方同意在承包范围内无条件执行和遵守主合同内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人需要注意、执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承诺履行并承担主合同与本工程有关的甲方所应履行并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立森公司与原棕榈园林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载明:“甲方:棕榈园林公司,乙方:立森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了《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观音里园建绿化工程》,就综合分包工程项目约定了乙方的工程内容等事宜。现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增加部分工程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根据原合同的约定,特签订本补充协议。1.增加工程内容为:绿化工程。2.增加的工程量总造价暂定为2694961.4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玖万肆仟玖佰陆拾壹元肆角),其中税金已计入单价。(具体增加工程内容、单价、数量等清单详见合同附件,共3页)……4.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5.除本协议中明确增加的工程款额度外,其他事项一律依原合同的约定履行……”
立森公司与原棕榈园林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载明:“甲方:棕榈园林公司,乙方:立森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了《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观音里园建绿化工程》,就综合分包工程项目约定了乙方的工程内容等事宜。现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增加部分工程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根据原合同的约定,特签订本补充协议。1.增加工程内容为:绿化工程。2.增加的工程量总造价暂定为3947633.95元(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肆万柒仟陆佰叁拾叁元玖角伍分),其中税金已计入单价。(具体增加工程内容、单价、数量等清单详见合同附件,共23页)……4.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5.除本协议中明确增加的工程款额度外,其他事项一律依原合同的约定履行……”
立森公司与原棕榈园林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第三次),在《补充协议》中载明:“甲方:棕榈园林公司,乙方:立森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了《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观音里园建绿化工程》,就综合分包工程项目约定了乙方的工程内容等事宜。现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增加部分工程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根据原合同的约定,特签订本补充协议。1.增加工程内容为:绿化工程。2.增加的工程量总造价暂定为1071132.27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柒万壹仟壹佰叁拾贰元贰角柒分),其中税金已计入单价。(具体增加工程内容、单价、数量等清单详见合同附件,共2页)……4.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5.除本协议中明确增加的工程款额度外,其他事项一律依原合同的约定履行……”
立森公司持有《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工程供应商审核结算书》,在审核结算书中的棕榈园林内部结算用表2载明:项目名称为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工程,施工内容为施工七标段(绿化采购、栽植、养护过程),结算班组为立森公司,审定造价为13416415.95元,送审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立森公司在该结算表上附注同意此结算金额并加盖公章,棕榈公司未在该结算表上加盖公章,但在审核人及成控负责人意见栏处有“同意”字样,签名栏处均有“曾晖”字样,区域总监意见栏处有“同意”字样,签名栏处有“陈建华”字样,日期栏有“2016.11.28”字样。
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立森公司与棕榈公司均认可棕榈公司已向立森公司支付工程款12630000元。
天泰公司陈述,圣莲岛建设项目系施工投融资建设项目,由棕榈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该项目包括一、二期工程,案涉工程属于其中一个项目。一、二期工程已提请审计,审计结果做出时间需取决于审计的进度以及棕榈公司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现审计尚未完成。
本院认为,本案中,引起案涉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立森公司与棕榈公司签订的《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观音里区域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工程款是否已经确定?2.案涉工程工程款是否已经达到支付条件?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棕榈公司虽未在《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工程供应商审核结算书》中加盖公章,但其指派的项目经理陈建华在审核结算书中签署“同意”并签字,系陈建华履行其职务行为,结合陈建华对案涉工程实际进行管理及验收的行为,陈建华的意见应当视为棕榈公司的审核结算意见。基于此,本案案涉工程款已经确定,案涉工程款金额为该审核结算书载明的审定金额即13416415.95元,故对棕榈公司辩称立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的原因致使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无法确定结算金额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因立森公司与棕榈公司均认可棕榈公司已向立森公司支付工程款12630000元,故棕榈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786415.95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第三阶段,整体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结算审计完成后壹个月内,付至结算价90%,通过半年期承兑汇票支付;第四阶段,质量保修期(土建工程:24个月,绿化养护:12个月)满壹个月内,付至结算价100%,通过半年期承兑汇票支付”约定,棕榈公司辩称建设单位天泰公司未对整体工程进行结算审计,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但从2016年11月28日陈建华在《遂宁世界荷花博览园核心区(圣莲岛)建设项目(绿化、景观、道路及铺装、附属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投融资工程供应商审核结算书》签字确认开始,截止本案诉讼发生时,已历经四年多的时间审计结论一直未形成,如果支付工程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审计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作为支付节点,在审计结果长期无法形成的特殊情况下,对立森公司有失公允。在本案的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均已明确,以及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棕榈公司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形下,加之棕榈公司亦未向本院举证证实其存在积极向天泰公司催促审计结算的事实,其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致使立森公司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应当视为其对立森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完成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现已届满,故本院对立森公司主张棕榈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786415.9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棕榈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立森公司主张棕榈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棕榈公司对立森公司的付款条件视为已经成就,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按照立森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0年1月13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关于立森公司主张天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立森公司系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与棕榈公司建立的合同合法有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6415.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86415.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2960元,由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64元,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邓 敏
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
人民陪审员  胡永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