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佳利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佳利装饰有限公司、榆林市佳利装饰有限公司横山石油大厦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榆民初字第01751号
原告刘慧明
被告榆林市佳利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须利
被告榆林市佳利装饰有限公司横山石油大厦项目部
负责人李少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明与被告榆林市佳利装饰有限公司、榆林市佳利装饰有限公司横山石油大厦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明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佳利装饰有限公司横山石油大厦项目部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慧明对被告榆林市佳利装饰有限公司横山石油大厦项目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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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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