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民终3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付文华
审判员 彭立辉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