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民申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永安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文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艳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烟厂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军,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润华公司向法庭出具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86000元设计费的发票,系伪造的虚假发票。原判决依据该伪造的发票作为判决依据,违背了真实性、合法性原则。(二)原判决认定中亚公司在双方未解除合同、未能调解一致的情况下,却将工程转交给第三方承建,构成违约,无证据支持。中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润华公司与中亚公司签订合同后,实施了前期手续、图纸设计、材料采购等工作,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河南悦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润华公司向其公司支付设计费86000元并取走图纸。生效对润华公司请求的设计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二)二审庭审中,中亚公司陈述工程实际是2013年下半年转出的,转出是润华公司一直不进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中亚公司2014年才退还润华公司8万元履约保证金,故中亚公司再审主张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后才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阳市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春娥
审 判 员 蒋瑞芳
审 判 员 李百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同柱
书 记 员 赵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