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741号
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烟厂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桑倩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