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苏06行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尚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闸西乡八一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9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尚东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东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行初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他人介绍到尚东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尚东公司未替**办理工伤保险。2015年4月30日晚10点左右,**在从事尚东公司所承接的南通兴东机场综合业务楼中央空调安装工作时,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江阴市中医骨伤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2015年11月24日,**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通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日,南通人社局受理了**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尚东公司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告知尚东公司举证的权利义务及拒不举证的法律后果。2016年1月18日,南通人社局作出编号2015B2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并于2016年1月19日邮寄送达尚东公司。尚东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通人社局作出的编号2015B2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另查明,2015年5月8日,尚东公司为**、证人李某等职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受伤时与尚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南通人社局调查收集的证据未组织质证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关于**受伤时与尚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此可知,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是指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尚东公司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受尚东公司的安排和管理,从事尚东公司所承接的中央空调安装业务,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再者,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清单中载明的内容来看,尚东公司为**、证人李某等人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结合南通人社局对证人李某所作调查笔录、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赵某、李某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尚东公司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尚东公司主张与**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工程转包,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法院无法采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认定工伤通常需要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因素。在三个因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用以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中,**在尚东公司承接的南通兴东机场综合业务楼中央空调安装过程中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亦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尚东公司否认**所受伤害为工伤,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南通人社局根据**提供的证据,结合调查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南通人社局调查收集的证据未组织质证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直接作出判断和取舍。至于是否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听证、质证是调查核实的一种方式方法,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并未将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质证或听证作为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因此,尚东公司以南通人社局未就调查的证据交由其质证或查证为由主张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南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尚东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尚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尚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将兴东机场空调安装业务发包给***完成,**服从***的安排和管理,上诉人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证明和南通人社局调取的材料并不能证明上诉人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南通人社局未进一步调查核实,程序违法。**受伤的事实不清,南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南通人社局辩称,上诉人上诉的理由在行政确认程序中未举证证明其观点。社保部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作出判断。**受伤的事实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在一审庭审中也作出了合理解释。被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称,**与上诉人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争议。**受伤的事实有相应的病历、兴东机场的证明以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东公司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结合一审判决的基本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受伤时与尚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被诉工伤认定对**受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受伤时与尚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从南通人社局提交的被保险人清单、证人证言、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来看,**受尚东公司的安排和管理,从事尚东公司所承接的中央空调安装业务,**与尚东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尚东公司提出兴东机场空调安装业务由其发包给***完成,但该主张尚东公司在工伤行政确认程序中并没有提出,直至二审审理过程中尚东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被诉工伤认定对**受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对于**受伤的事实,南通人社局提交了X光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影像诊断报告单、出院记录、证人证言及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等予以证明,**受伤的事实清楚。对于就医的过程及去江阴治疗的原因,**作出了合情合理的阐述和解释。尚东公司认为**受伤的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尚东公司认为南通人社局未进一步调查核实,程序违法的问题。在工伤行政确认程序中,尚东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南通人社局根据审核需要,进行了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核实的材料可以作出判断的情况下,南通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上并无违法之处。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所作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苏尚东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蕾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