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义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2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66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4900543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村,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82MF428475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义亭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0)浙0782民初1563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5529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82执2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