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硕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海归创业园1幢2楼244-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财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路6号星汇众创空间三楼。
负责人:***。
原审被告:云南兰茂星城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职教基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硕进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7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硕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属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发生的民事诉讼,依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2.将本案移送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目的相悖,且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增加了上诉人的诉讼成本。3.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原审法院即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4.上诉人已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明确告知因重整程序已终止,本案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5.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提起本案管辖权异议系恶意拖延工程款支付所采取的手段,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云南兰茂星城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3条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中,2019年1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2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方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作为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7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佳
审 判 员 华 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