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云阳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3547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前列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青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9048。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文物保护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两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451850637F。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8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与被告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云阳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第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二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01.00元,减半收取280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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