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9民初1251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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