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国融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37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国融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38#号商住楼第16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融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国融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378397.2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国融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6184.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国融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