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恢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利军,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关于***申请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执22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的80638元债权,现需依法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的债权8063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营业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鹏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刘吉华

书记员  康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