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恢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利军,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关于***申请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执22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的80638元债权,现需依法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的债权8063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营业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鹏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刘吉华
书记员 康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