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力中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6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力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登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东旺。
原审被告:广州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力中。
上诉人广州力中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9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向上诉人广州力中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力中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文建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邹殷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