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681执保88号
广西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兴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对东兴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54497.48元和东兴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进行解冻;因在(2021)桂0681民初16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保全过程中未冻结东兴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050165947300000561账号内的320000元,故本案(2021)桂0681民初164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送达时该账户即视为解除冻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按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