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81民初676号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8214715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椀玲,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系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东兴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大坪路400号(原河洲路199号)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财富长廊6栋601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68214002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兴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91元,由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29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何远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周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