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执恢207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焦作高新区文苑路金冠小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68638277B。
负责人:张亚丽,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410811100014791,地址:焦作,地址:焦作市高新区塔南路路西花岗岩公司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410821000005925,地址:焦作,地址: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小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沈玉凤,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琳,女,汉族,1980年4月13日生,住**县。
被执行人:郭明亮,男,汉族,1981年9月6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沈玉凤,女,汉族,1981年2月7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王小伟,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燕国明,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郭利萍,女,汉族,1966年12月21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梁林红,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李秋玲,女,汉族,1965年9月23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6月30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王巧玲,女,汉族,1959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执行人:郝跃莉,女,汉族,1972年7月30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边小彩,女,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郑宇,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李自安,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梁育玮,男,汉族,1994年9月9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修证执字第17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83809元,同时被申请执行人承担2016年9月4日至执行日之前的利息和执行费用。因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名下财产,具体查询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郭明亮、梁林红、李秋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梁育玮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8日,已于2020年11月24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巧玲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我院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1日,已于2020年11月24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我院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
2、查封被执行人李自安名下车牌号为豫H×××**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020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止;郝跃莉名下车牌号为豫H×××**荣威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020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止;边小彩名下车牌号为豫H×××**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020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止;沈玉凤名下车牌号为豫H×××**辉腾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020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止。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
3、冻结被执行人郭明亮、梁林红、李秋玲、边小彩、郑宇、李自安在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止;冻结被执行人沈玉凤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止;冻结被执行人沈玉凤、李秋玲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止;冻结被执行人沈玉凤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冻结被执行人郝跃莉、边小彩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冻结被执行人郭明亮、王巧玲、边小彩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止。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
4、冻结被执行人李自安、梁林红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止,冻结被执行人燕国明、郭明亮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止,暂不符合划拨条件。被执行人郑宇、郝跃莉名下有贷款,暂无法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
5、续查封被执行人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焦作市××新区××杨庄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轮候查封,续查封期限2020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止,现该被执行人已申请破产;查封被执行人李自安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路××号锦江现代城和诚外滩9号住宅楼2单元45号的房产,查封期限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郑宇名下位于焦作市××号建业·森林半岛15号楼1单元4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郝跃莉名下位于焦作市××·森林半岛××楼××单元××及××焦作市××·森林半岛××)9号楼2单元70号的房产,查封期限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王小伟(身份证号:4108211981********)名下位于河南省××新区李万乡××街××号的房产,查封期限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琳、郭明亮、沈玉凤、王小伟、燕国明、郭利萍、梁林红、李秋玲、***、王巧玲、郝跃莉、边小彩、郑宇、李自安、梁育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张家辉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