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被告河南新汇众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811执恢6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
被执行人河南新汇众科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鲁悠悠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焦作分行)与被告河南新汇众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鲁悠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执行,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福军
审判员  翟 卫
审判员  蒋亚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