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02执70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669号锦江现代城。
负责人:许冰。
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塔南路路西花岗岩公司以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小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焦作市博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许良镇狄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焦作市博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向其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焦作市博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财产,2018年5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H×××××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豫H×××××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豫H×××××号车辆。2018年5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506号建业森林半岛15号楼1单元47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高新区李万乡张建屯村2街32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购买由河南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安路1551号锦江现代城和诚外滩9号住宅楼2单元45号房产。2018年6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郇塔路北侧土地。车辆、房产、土地均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进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