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11执恢6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焦作伟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修证执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翟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