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大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2018年5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温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825执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