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天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泽天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4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天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在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天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8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天创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73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09元、执行费639元,以上暂计49879元,因被执行人郑州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天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郑州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天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
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