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3民初50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于2021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322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冯俊敏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唐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