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2民初95号
原告:**,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辉县,现住辉县。
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政通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强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73694956C。
法定代表人:吕俊涛,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关镇南关村东外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98736115J。
负责人:张建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璐,公司员工。
第三人: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与涌金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3X59MH3R。
法定代表人:魏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第三人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第三人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第三人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第三人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新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应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