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8103号
原告:***,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政通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强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吕俊涛。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朝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洁
书 记 员 刘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