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6号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55513533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习水合兴煤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县温水镇罗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6109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道义市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3238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91民初2421号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