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民初4157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XXXXXXXXX8。
被告: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19723250F。
法定代表人:邹尚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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