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建筑段与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民初66号
原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建筑段。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负责人:***。
被告: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监事。
原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建筑段、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建筑段、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311.79元,减半收取计55155元,由原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5156.79元持据来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张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