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强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2089号
原告:北京华强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62056700B。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占荣,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投绿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9TT43N。
法定代表人:未良奎,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强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投绿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北京华强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顺投绿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强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强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