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辉然,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国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15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给付的执行款131703元及执行费18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0000元整,余下款项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完毕,现申请人自动撤回执行申请,申请对(2020)津0114执1614号执行案的终结执行。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4执1614号执行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