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9018号
原告: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29号(三层308)。
法定代表人:崔辉然,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
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通鸣,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609-1611。
法定代表人:蔡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海,女,该公司职员。
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斌
速录员  翟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