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执40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102号(物流园区内)3-B-413。
法定代表人:崔辉然。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桂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蔡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1执40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明伟
审判员  郑雅琴
审判员  宋 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玉昆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回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