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电工程处

宁夏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银川市水电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5民初5336号
原告:宁夏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水电工程处,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银川市水电工程处职工。
原告宁夏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水电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宁夏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计3040元(实收3040元),保全费2113元,由宁夏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宁波
书记员  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