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电工程处

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与银川市水电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1069号
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水电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计2177元,由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颖春
书记员  赵晓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