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电工程处

***与***、银川市水电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392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银川市水电工程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宁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银川市水电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旭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