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4执1156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
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恒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恒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宏达A区宏达酒店南200米处。
负责人:曹广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恒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恒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