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3民初121号
原告:***,男。
被告:***。
被告:邹某某,男。
 原告***与被告***、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洪君
二0二0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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