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5执异5号
案外人:曹丽莹,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宾县。
案外人:王欣,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宾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宾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丽莹、王欣对本院查封位于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公仆小区前栋西二门1-2层商服及后厢房二、三楼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曹丽莹、王欣称,贵院在执行(2019)黑0125执2704号案件中,查封并拍卖的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公仆小区的商服用房因是案外人曹丽莹、王欣夫妇的家庭共同财产,继续执行该财产会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经审查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宾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欣就争议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4)宾执异字第498-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争议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宾民初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许可对争议房屋的执行。案外人王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黑01民终2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外人王欣对二审判决不服提起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7)黑01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维持(2016)黑01民终2006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案涉房屋已经经过执行异议之诉裁决完毕,案外人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曹丽莹、王欣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春风
审判员  庞建华
审判员  徐龙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