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

***、刘玉彬与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5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关洪涛,男性,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唐艳丽,女性,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
申请执行人:战继成,男性,1953年5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王美,女性,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
申请执行人:祝金刚,男性,1988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
申请执行人:李晓冬,女性,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
申请执行人:于军,男性,1978年2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
申请执行人:董志安,男性,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
申请执行人:孙洪杰,男性,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李士冬,男性,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
申请执行人:于臣,男性,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
申请执行人:刘瑞雪,男性,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
申请执行人:战继英,女性,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曹忠良,男性,1963年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战庆欣,男性,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州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张德良,男性,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李国辉,男性,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宾县居仁镇;
申请执行人:郭守义,男性,1975年4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
申请执行人:杜金波,男性,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
申请执行人:徐洪刚,男性,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
申请执行人:任俊丰,男性,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
申请执行人:胡金德,男性,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
申请执行人:曹雪娇,女性,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新甸镇;
申请执行人:张欣然,男性,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魏营营,女性,1986年4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王继宝,男性,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
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性,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
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女性,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孙梦逊,女性,1981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曹洪艳,女性,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
申请执行人:李玉波,女性,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苑国彬,男性,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张亭亭,女性,1983年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3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
申请执行人:刘影,女性,1984年7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刘绪东,男性,1985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张丽杰,女性,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
申请执行人:王亚宾,男性,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张雪松,男性,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鸟和乡;
申请执行人:李靖岩,男性,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刘庆,男性,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申请执行人:王洪超,男性,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新甸镇;
申请执行人:张立辉,男性,1978年3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4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新甸镇;
申请执行人:刘玉彬,男性,1958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法定代表人:孟凡华,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本院依据宾劳仲字(2019)第337号国内仲裁裁决书执行关洪涛、唐艳丽、战继成、王美、祝金刚、李晓冬、于军、董志安、孙洪杰、李士冬、于臣、刘瑞雪、战继英、曹忠良、战庆欣、张德良、李国辉、郭守义、杜金波、徐洪刚、任俊丰、胡金德、曹雪娇、张欣然、魏营营、王继宝、王海军、李丹丹、孙梦逊、曹洪艳、李玉波、苑国彬、张亭亭、***、刘影、刘绪东、张丽杰、王亚宾、张雪松、李靖岩、刘庆、王洪超、张立辉、***、刘玉彬与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9534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关洪涛、唐艳丽、战继成、王美、祝金刚、李晓冬、于军、董志安、孙洪杰、李士冬、于臣、刘瑞雪、战继英、曹忠良、战庆欣、张德良、李国辉、郭守义、杜金波、徐洪刚、任俊丰、胡金德、曹雪娇、张欣然、魏营营、王继宝、王海军、李丹丹、孙梦逊、曹洪艳、李玉波、苑国彬、张亭亭、***、刘影、刘绪东、张丽杰、王亚宾、张雪松、李靖岩、刘庆、王洪超、张立辉、***、刘玉彬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网络基金已被查封扣划,暂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关洪涛、唐艳丽、战继成、王美、祝金刚、李晓冬、于军、董志安、孙洪杰、李士冬、于臣、刘瑞雪、战继英、曹忠良、战庆欣、张德良、李国辉、郭守义、杜金波、徐洪刚、任俊丰、胡金德、曹雪娇、张欣然、魏营营、王继宝、王海军、李丹丹、孙梦逊、曹洪艳、李玉波、苑国彬、张亭亭、***、刘影、刘绪东、张丽杰、王亚宾、张雪松、李靖岩、刘庆、王洪超、张立辉、***、刘玉彬,申请执行人关洪涛、唐艳丽、战继成、王美、祝金刚、李晓冬、于军、董志安、孙洪杰、李士冬、于臣、刘瑞雪、战继英、曹忠良、战庆欣、张德良、李国辉、郭守义、杜金波、徐洪刚、任俊丰、胡金德、曹雪娇、张欣然、魏营营、王继宝、王海军、李丹丹、孙梦逊、曹洪艳、李玉波、苑国彬、张亭亭、***、刘影、刘绪东、张丽杰、王亚宾、张雪松、李靖岩、刘庆、王洪超、张立辉、***、刘玉彬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宾劳仲字(2019)第337号国内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孙洋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