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28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黑龙江吴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住宾县宾州镇南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黑龙江吴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5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5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64.62元,减半收取9,782.3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64.62元,减半收取9,782.3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茁
审判员 胡世强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