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

**、***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2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7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国志,男,1956年9月17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宾县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尚国志、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5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收到法院依法送达的《民事上诉案件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胜凯
审判员  宋冠瑶
审判员  王帅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凯华